我们会利用斯图德事件,逼迫荷兰签署《海峡和平协定》。
协定将规定:荷兰军队必须撤出兰芳的实际控制区,包括坤甸和煤矿。荷兰不得干涉兰芳公司的内部商业运作。荷兰必须赔偿美国的损失,并惩办凶手。”
“你看,陈。我们帮你保住了地盘,保住了命,甚至保住了军队。你只需要换个招牌,让大家一起发财。”
陈九沉默了许久。
这个方案,和他之前与韦尔德总督的博弈不谋而合。
这也是他一系列计划的根本,根植于列强之间的默契——瓜分利益,维持平衡,牺牲小国的名义独立,换取实质的控制。
他不知道谢尔曼身后到底代表了多少人的利益,国会,商人,还是某些家族,兰芳后续要被瓜分多少,但目前这个餐桌,兰芳能挤上去当个货物被和平瓜分,就已经实属不易。
“英国人同意吗?”陈九故意问道。
“韦尔德那个老狐狸?”谢尔曼哼了一声,知道陈九想试探他们和英国的默契,
“他当然同意。
英国人最怕的就是兰芳变成第二个美国,或者变成清朝的桥头堡。把兰芳变成一家公司,英国人就能通过商业手段控制它。
而且,英国人现在正忙着在北婆罗洲搞他们自己的特许公司,他们需要兰芳作为南边的缓冲区,挡住荷兰人的反扑。”
“所以,这是一场分赃大会。”
陈九总结道,“荷兰人出地,兰芳出人出命,英美出面子,大家分钱。”
“这就是政治,老朋友。”
谢尔曼摊开手,“这也是你能得到的最好结果。否则,等到荷兰人缓过劲来,或者列强决定联合绞杀你,你连当买办的机会都没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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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完了公事,谢尔曼的气场稍微放松了一些,他又变回了那个贪婪的老朋友。
“好了,国家的利益谈完了。现在谈谈我们之间的。”
谢尔曼喝了一口酒,眼神闪烁,“陈,你知道我在华盛顿也是要上下打点的。这次为了把舰队开过来,为了压住国务院那些想息事宁人的鸽派,我可是费了不少口舌。”
“而且,我听说……你在兰芳搞到了不少好东西?不仅仅是煤?”
陈九心领神会。他从身后的书柜里,取出了一个小盒子。
里面是兰芳可供交易开发的物产资源清单,还有一张汇丰银行的本票。
“将军。”
陈九将盒子推过去,“兰芳虽然穷,但对老朋友从来不吝啬。”
兰芳后续的关键资源的开发。我想邀请您,或者您的家族代理人,担任这家公司的名誉董事。”
“我想,这会让您在华盛顿的电报和铁路大亨朋友圈里,更有面子。”
谢尔曼拿起盒子,轻轻笑了一下,没有细看,放在了手边。
“里面的本票给斯图德领事家属的私人抚恤金,以及给您的一点车马费。感谢您千里迢迢来主持公道。”
谢尔曼嘴角不自觉地上扬。
“陈,你总是这么懂事。”
“不枉我直接来见你,你要明白,我在英国人的注视下亲自见你,这本身就是政治信号。”
谢尔曼心情大好,“放心吧。斯图德那个倒霉蛋会成为美国的英雄。他的死,将换来自由贸易的胜利。我会让那个开炮的荷兰舰长,还有那个下令的总督,付出代价。他们必须下台,必须身败名裂。”
“对了。”
谢尔曼似乎想起了什么,“还有一件事。关于那批武器。”
“什么武器?”陈九面不改色。
“少来。温彻斯特,加特林。”谢尔曼眨了眨眼,
“在调查报告里,我会写明:这批武器系荷兰军队内部腐败,从黑市流出,或者是……嗯,英国走私商的杰作。”
“具体看英国人准备怎么应付我。”
谢尔曼坏笑着,“反正英国人一直在卖军火给亚齐人,多背一个锅也无所谓。美国政府对此毫不知情。”
“但是,陈。”
谢尔曼的语气变得严肃,“以后,如果你需要军火……别再搞那些仿制的小作坊货色了。那丢的是我们美国工业的脸。”
“等兰芳公司成立了,你可以合法地组建安保队。到时候,给我一份清单。柯尔特、雷明顿、甚至大炮……我都可以通过正规渠道,以矿山护卫设备的名义卖给你。”
“我们要让兰芳成为美制武器在亚洲的展示橱窗。这对我,对你,都有好处。”
夜深了。
谢尔曼站起身,整理了一下军服。
“过几天,三方会谈将在总督府举行。”
谢尔曼戴上军帽,看着陈九,“荷兰特使已经到了,是个顽固的老贵族,但他没得选。
我听说你,作为谈判顾问和商务代表出席。记住你的身份,你不是叛乱头子,你是受害者,是渴望和平的商人。”
“还有,你的人在天津搞的什么官督商办……”
谢尔曼走到门口,回头意味深长地说,“李鸿章是个聪明人,但他太老了,大清也太老了。
陈,别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那个破篮子里。南洋这片海,未来是属于年轻人的,也是属于……我们这些讲究实利的人的。”
“如果有一天,你在大清待不下去了,或者兰芳容不下你了。美国的大门,虽然有排华法案那张废纸挡着,但对于像你这样尊贵的合伙人,永远有一扇后门开着。”
“晚安,我的朋友。”
谢尔曼大步走出了房间,消失在夜色中。
陈九站在窗前,看着那辆黑色马车缓缓驶离。
他知道,明天太阳升起的时候,兰芳共和国将不复存在。
取而代之的,将是一个被列强资本捆绑、被条约限制、却也因此获得了生存权的兰芳特许公司。
这是一杯毒酒,也是一杯救命水。
“公司……”
陈九喃喃自语,
“也好。既然你们想玩殖民和资本的游戏,那我就陪你们玩到底。”
“下一次。”
“我不会再同意今天的条件。”
第33章 兰芳条约(下)
1881年十月十五日。
新加坡,总督府海峡厅。
窗外的风似乎终于要把屋子里最后一丝湿热耗尽,总督府临时布置的巨大的会议桌上,此刻正摆放着足以决定南洋未来三十年命运的筹码。
长桌的上首,坐着东道主、海峡殖民地总督弗雷德里克·韦尔德爵士,左右两侧是对华事务司司长,海峡殖民地总检察长,皇家海军中国舰队司令,洋行代表以及大东电报局的商务代表出席。
左侧,是来自海牙的特使、荷兰王国前外交大臣范·戈尔施泰因男爵。这位年近六旬的老贵族此刻脸色灰败,更显苍老。
他的身边坐着狼狈不堪的巴达维亚总督斯雅各布,还有海牙临时派驻接替的海军上校,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法律顾问拉维诺。
右侧,是美国特使、陆军准将谢尔曼,海军准将舒费尔特,接替已故领事工作的副领事哈里森,亚洲分舰队“里士满”号舰长。
以及商务顾问,代表标准石油及温彻斯特等公司的联合代理人。
兰芳一边只来了一个白发苍苍的大唐总长,刘阿生,身后站了几个客家新军的头目。
而陈九,作为海峡殖民地华人事务特别顾问及兰芳方面的商务代表,坐在长桌的末端。他穿着一身剪裁得体的黑色长衫,既不显眼,又无法被忽视。
经过最后的一轮秘密磋商,1881年《新加坡协定》(又称《兰芳条约》)正式签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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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英帝国、美利坚合众国、尼德兰王国及兰芳垦殖公司关于解决婆罗洲西部事宜之
《新 加 坡 协 定》
(TREATY OF SINGAPORE, 1881)
大英帝国女王陛下、美利坚合众国总统阁下、尼德兰王国国王陛下,鉴于近期婆罗洲西部及爪哇海域发生之不幸战事与外交冲突,为息止兵戈,保全商贾,维护远东海路之通畅,并确立兰芳地区之长久治安,特指派全权大臣会议于新加坡,议定条款如下:
大英帝国全权大臣: 海峡殖民地总督 韦尔德爵士;
美利坚合众国全权特使: 陆军准将 谢尔曼;
尼德兰王国全权特使: 男爵 范·戈尔施泰因;
兰芳地区全权代表: 刘阿生。
各全权大臣互呈文书,查验全权代表文件,均属妥协,现议定条款列下:
第一款 【停战与撤军】
自本条约画押之日起,尼德兰王国军队与兰芳所属武装,立即停止一切水陆攻击。
尼德兰王国承认由于战事导致之实际控制线变更。荷兰皇家陆军及海军,须于三个月内,悉数撤出坤甸(Pontianak)、东万律(Mandor)、马辰(Banjarmasin)以北之争议区域。兰芳方面须即刻释放所获之荷军将官兵丁,交由大英帝国驻军看管并遣返。
第二款 【兰芳特许公司之设立】
兹废除“兰芳大总制”之旧号。原属兰芳管辖之土,及此次战事所涉之区,依法改组为“兰芳垦殖与矿业特许公司”。
该公司在法理上,仍尊尼德兰王国为宗主,每年纳贡银一万荷兰盾,以示藩属之意。
然该公司之内部行政、设官、刑名、征税、警备诸务,悉由公司董事局自主行之,荷兰官员概不得干预。该公司之地位与权益,受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共同外交监督与保护。
第三款 【门户开放与通商】
为以此战为鉴,杜绝垄断之弊,兹定坤甸、马辰两港为“永久自由港”。
凡英、美、荷及各缔约国之商船,进出上述港口,免征入口大税,准其自由贸易、加煤加水。废除此前荷兰东印度政府设立之一切针对他国之贸易禁令与专营权。
兰芳公司承诺,给予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“最惠国待遇”,凡将来给予他国之利权,英美两国一体均沾。
第四款 【赔偿与惩凶】
鉴于美利坚合众国驻新加坡领事斯图德先生,于公海不幸遭荷舰炮火身亡,尼德兰王国深表遗憾与歉意。
尼德兰王国允诺,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支付恤银及赔偿金,共计五十万墨西哥银元(或等值英镑)。
肇事之荷兰海军责任军官,即行革职,交由军事法庭依律严惩,审判过程准许美方派员旁听,以昭公允。
第五款 【矿务专条】
查奥兰治-拿骚煤矿及新探明之红土铁矿,系区域工业之命脉。兹将该矿产权益从荷兰国有资产中剥离,另组“婆罗洲联合资源开发公司”经营之。
该公司股份议定如下:兰芳公司占四成,英商占三成,美商占两成,荷商保留一成红利。
该公司所产之无烟煤,须优先供应大英帝国皇家海军及美利坚合众国亚洲舰队,其价照新加坡市价八折结算,不得有误。
第六款 【古塔胶与电报】
兰芳境内所产之古塔胶,鉴于其对海底电缆之紧要,特许大英帝国大东电报局、美国西方联合电报公司享有优先采购权。作为交换,大英帝国皇家海军承诺定期巡航兰芳海岸,剿灭海盗,以此保障兰芳之海上安全。
第七款 【武装限制】
兰芳特许公司,旨在垦殖通商,不得以国家之名义保有海军舰艇,亦不得修筑海岸重炮台。
原有武装人员,改组为“公司保安警察队”,额定五千人,配备轻械,以靖内乱、卫矿区为职。凡需添置枪炮弹药,须向英、美两国驻扎官报备,并优先购自该两国。
第八款 【批准与互换】
本条约缮写英文、荷兰文、汉文各四份。若文意有歧异,以英文本为准。
本条约经各全权大臣签字画押后,即行生效。各国君主及元首批准书,限于六个月内,在新加坡互换。
签署:
(大英帝国海峡殖民地总督印)
(美利坚合众国特使印)
(尼德兰王国特使印)
(兰芳特许公司董事印)
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